在先域名权利无效对方的注册商标

原文出自:环球互易
December 29, 2022

       原告广州绿油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绿油油公司)因“PaperPass”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不服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利害关系人北京智齿数汇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智齿数汇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2016年5月20日,智齿数汇公司针对诉争商标“PaperPass”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申请,理由为诉争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法院认为:根据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诉争商标的注册与使用是否损害了智齿数汇公司的在先域名权。二、诉争商标的注册与使用是否系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关于争议焦点一,对于《商标法》已有特别规定的在先权利,按照《商标法》的特别规定予以保护,商标法虽无特别规定,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其他法律的规定属于应予保护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根据该规定给予保护。域名是互联网用户在网络中的名称和地址,其不仅是互联网上识别和定位计算机的层次结构式的字符标识,更是注册、使用人在互联网上彰显自己的标志,具有标识性知识产权的性质。因此,虽然域名并非法定权利,但亦应当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保护的合法权益。
       国际域名注册证书可以证明智齿数汇公司为“paperpass.org”的现注册所有人,享有“paperpass.org”域名的域名权,注册日期为2008年5月26日早于诉争商标申请日2013年3月12日。智齿数汇公司提交的(2016)京海诚内民证字第457号公证书,为与“paperpass.org”有关的网络新闻报道以及人人网、猫扑大杂烩、百度知道、新浪博客、金沙蚕学梦、日语家园等网站对www.paperpass.org的推荐帖、国家图书馆文献复制证明、数据专家网站查询2011年paperpass访问量等使用证据可以证明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paperpass.org”已经投入使用并有一定知名度。诉争商标系“PaperPass”英文商标,诉争商标与智齿数汇公司在先域名“paperpass.org”在构成要素、读音、外观等方面十分相近。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培训;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音乐主持服务;教育考核;教育信息;组织表演(演出);实际培训(示范)辅道(培训)”服务与智齿数汇公司在先域名从事并享有一定知名度的“论文检测查询系统”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方式上关联密切。因此,如果诉争商标予以核准注册,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绿油油公司提供的服务来源与智齿数汇公司存在特定联系,使第三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故诉争商标损害了原告智齿数汇公司的在先域名权。
       关于争议焦点二,诉争商标的注册与使用是否系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构成上述条款一般应满足下列四个要件:(一)他人商标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二)诉争商标与他人商标相同或近似;(三)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他人商标所使用的商品相同或类似;(四)诉争商标申请人具有恶意。
       智齿数汇公司提交的新闻报道、国家图书馆检索以及网页截图等证据可以证明,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Paperpass”已作为商标使用在并“论文检测查询系统”服务上具有一定影响力。且绿油油公司作为同行业经营者,对于在先以及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力的“Paperpass”商标应当知晓,诉争商标与第三人在先以及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力的“Paperpass”完全相同,其在与“论文检测查询系统”服务类似的服务上注册诉争商标,其主观上难谓善意,已经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综上所述,被告作出的被诉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本院予以维持。原告的诉讼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对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广州绿油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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