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博基尼仲裁案最终以小组专家2:1决定而转移!

原文出自:环球互易
September 07, 2022

介绍:

本案共有三位小组专家,在审理之后,其中一位小组专家提出了异议,认为投诉人没有达成三个仲裁要素,但另外两位专家认为已达成,最终宣布由投诉人获得域名。下文附有反对转移的小组专家提出的异议内容,所以篇幅较长。

争议域名:

lambo.com,注册于2000年3月5日,目前所在注册商为NameSilo,LLC。


投诉人和被投诉人:

1. 投诉人是意大利兰博基尼汽车公司;

2. 被投诉人John F Lambeth是美国一位域名投资人,他在提交的答复中要求中心在所有新闻稿中对他进行保密,但小组专家表示:本政策下的所有决定将在互联网上完整公布,除非行政小组在编辑部分决定的特殊情况。如果被投诉人要求保密,那需要提供“为什么必须要这样做?”的充分理由。


仲裁过程:

2022年4月29日,投诉人向仲裁与调解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发起投诉。当天,中心通过电子邮件向争议域名所在注册商发送了争议域名相关的验证请求;

2022年5月2日,注册服务商通过电子邮件回复了中心的验证请求,其中披露了争议域名的实际注册人和其联系方式与投诉书上不符合;

2022年5月3日,中心向投诉人发送了一封电子邮件,提供了注册服务商披露的正确的注册人和其联系方式,并邀请投诉人对投诉书进行修改;

2022年5月10日,中心宣布仲裁程序启动,并要求被投诉人在2022年5月30日前答复;

2022年5月31日,被投诉人回复了中心的邮件,并要求中心在发布任何新闻稿时不透露其姓名,寻求保密;

2022年6月10日,投诉人提交了补充文件;

2022年7月2日,中心任命Antony Gold、Matthew S.Harris和Hon Neil Brown QC为本案的小组专家成员,在宣读公平公正公开宣言后,本案审理阶段正式开启。


事实背景:

1. 投诉人是一家高档、高性能跑车制造商,成立于1963年,总部位于意大利阿加塔洛尼亚;

2. 投诉人以LAMBORGHINI的品牌名称进行交易,并且是多个商标以及域名lamborghini.com的所有者;

3. 投诉人的标识一个知名且常用的缩写“Lambo”也已被投诉人注册为商标,该商标最早可追溯到2008年4月28日;

4. 争议域名是在2018年2月28日或之后被被投诉人收购,直到最近,争议域名才解析为一个网页,该网页内容显示以50,000,000欧元(约合人民币3.47亿)的价格出售,或以每月1,083,334欧元(约合人民币7,517,796元)的价格出售或租赁该域名;

5. 争议域名在第三方平台出售,其中一家平台以56,671欧元(约合人民币393,268元)的价格挂售,另外一家以12,000,000美元(约合人民币80,865,600元)的价格挂售。


双方争论:

A. 投诉人

1. 投诉人表示争议域名与其拥有合法权利的商标相同易混淆,并且投诉人LAMBO的标识在案件编号为D2011-1269的仲裁案中得到了认可;

2. 投诉人还表示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被投诉人没有提供或明显准备将争议域名用于善意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因为它从未解析到一个活跃的网站,而只是用于一个标注了非常高售价的出售页;

3. 投诉人表示,包括LAMBO商标在内,投诉人在包括美国在内的世界范围内享有盛誉,被投诉人不可能不知道LAMBO的商标。事实上,被投诉人在获取争议域名时明显知晓投资人的LAMBO商标,其获取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将其高价卖给投诉人或投诉人的竞争对手。

B. 被投诉人

1. 被投诉人称,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LAMBORGHINI商标并无混淆性相似之处,它只有该商标的前五个字母相同;

2. 被投诉人在互联网和现实生活中都被称为“Lambo”,具有处理和开发域名历史,在网上也拥有“Lambo”的足迹,并在网上社区中个人身份称之为“Lambo”,具体来说,“Lambo”在拥有百万会员的论坛“NamePros”以及其他社区上享有盛誉。为了支持他的论点,被投诉人提供了其在论坛上具有一定历史的帖子;

3. 被投诉人还声称,其他以“Lambos”命名的公司和用户大有存在,他认为这是一个通用术语,在许多不同的司法管辖区商业和非商业领域有无数应用,在Linkedin上的搜索结果显示了2,400个结果,并且有一家意大利经营的商业企业使用域名为lambo.it,另一个在美国经营的企业使用域名为lamboshp.com,事实上还有很多以此为名的企业。此外“Lambo”在其它语境中具有含义,比如:西西里语中的姓氏,希腊语中意为“闪耀”;

4. 被投诉人声称,投诉人对“Lambo”的权利不能超过该属于的其他用户或其他商标持有人,此类用户包括被投诉人,他应被视为合法注册。此前有UDRP小组表示:如果一个术语拥有多个对应用户,则应遵循先到先得的原则;

5. 被投诉人声称,他从事域名投资业务,这是一种合法的商业模式。此外,转售通用域名并非恶意,因为域名业务已成为被广泛接受的合法投资项目;

6. 被投诉人声称,“Lambo”是被投诉人的名字,并在该域名的开发上花费了6,441工时和143,458美元(约合人民币966,735元)的成本;

7. 被投诉人声称,投诉人从最初的注册日期起已经等待了22年才试图仲裁争议域名,在所有情况下,被投诉人要求声明投诉人是反向域名劫持。


仲裁结果:

第一要素:争议域名与投诉人商标易混淆(√)

投诉人提供了其为LAMBO注册商标的重要证据,在不考虑通用顶级域名.com的情况下,专家组认为争议域名完整包含了投诉人的商标,具有容易混淆的特性。

第二要素: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投诉人充分完成了举证责任部分。被投诉人可以通过证明其在收到争议通知之前已经使用或已为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相关而使用域名做好了充分的准备,或通过争议域名被广为人知,或已经对争议域名进行了合法的非商业或合理使用。

然而争议域名唯一已知用途是以50,000,000欧元的价格出售,以及最近重新定向到被投诉人已访问的第三方网站,这些用途均不构成善意提供商品和服务的用途。除了笼统的声称被投诉人开发了争议域名之外,被投诉人没有提供任何证据来支持他的这种说法。


小组专家进一步讨论!

仅仅通过语言表述被投诉人以争议域名广为人知是不够的,需要提供可信的证据,如果没有真正的商标或服务商标的权利,被投诉人可以提供的证据包括:出生证明、驾驶执照或其他政府颁发的身份证件。其它材料也可以是博客、新闻文章、独立的第三方通信。亦或者账单、发票或工作证……

而投诉人在这方面提供唯一的证据就是来自与NamePros域名论坛的相关摘录,其中两名参与者声称被投诉人在论坛上称自己为“Lambo”已经有一段时间了。但是,被投诉人的证据并没有具体说明被投诉人在论坛上以“Lambo”为名的具体时间段,要知道名称是可以重新定向的。特别是重要的是,要确定被投诉人是在获得争议域名之前就一直使用该名称,还是在获得争议域名之后才开始使用该名称。

此外,被投诉人声称Lambo具有的其它意思,但没有提供任何证据支撑该说法,事实上在任何其他语言中Lambo并没有任何字典词的含义。“Lambo”可能被用作姓氏、漫画系列中角色的名称和音乐专辑的名称,但这并不能足证明什么。

鉴于上述情况,专家组的大多数成员(两位)认为没有任何依据来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拥有合法权益。因此,应当视为投诉人已满足第二要素。


第三要素:恶意注册和使用(√)

正如被投诉人所说,域名投资可以是一种合法的商业活动,注册域名进行转手本身并不构成恶意注册,是否恶意需取决于具体的事实。专家组大多数成员不接受被投诉人关于争议域名的主张,对于被投诉人的注册记录没有可信的解释或相关证据。因此专家组必须设法从已知的证据中来推断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的意图。

首先,被投诉人除了声称自己开发了争议域名外,并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自己打算使用争议域名;

其次,被投诉人实际上并没有对“Lambo”一词是众所周知的常见缩写提出异议,他也没有声称在争议域名注册之日他不知道投诉人或其使用“Lambo”来代表;

最后,争议域名在其已解析的网站上以非常高的价格出售(特别考虑到被投诉人声称潜在购买者无法以较低的价格获得争议域名)在第三方平台上出售的价格清楚表明了被投诉人的定位,即“一家可能愿意支付或接近被投诉人要求的极高金额要价的公司”。根据相关证据显示,潜在的公司可能是意大利出售树木和灌木的Lambo.it;在芝加哥经营四个加油站的Lambosbp.com。唯一能够想到符合争议域名买家的是本案的投诉人或者它的竞争对手。

综上所述,专家组的大多数成员认为争议域名为恶意注册和恶意使用。投诉人达成仲裁所有三个要素,责令将争议域名转移给投诉人。因此,也没有必要考虑投诉人是否存在反向域名劫持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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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审理到这里也就结束了,但专家组成员Hon Neil Anthony Brown QC提出了自己的异议,我们可以看下该小组成员的论点和想法是什么,他为什么会认为投诉人没有达成仲裁所需的三要素,应当由被投诉人继续持有域名。


该小组专家认为:

1. 被投诉人没有使用LAMBO来识别机动车辆,显然没有兴趣将其用于此目的,并且被投诉人在美国注册争议域名之前,LAMBO并没有在美国获得商标(放弃了),域名不应该转让给没有实际使用相关商标的投诉人;

2. 被投诉人还提出了一个有争议的案例,即他因域名而广为人知,因此他对该域名拥有合法权利,他没有在注册或使用域名方面做出任何恶意行为;

3. 投诉人还拥有LAMBORGHINI的商标,域名与该商标不同,不存在混淆问题,尽管一些互联网用户可能认为它引用了兰博基尼的名称,但该域名可以并且在许多情况下用于兰博基尼以外的各种商品和服务。因此,不能说互联网用户在概率上会以任何方式被域名混淆。所以,LAMBORGHINI商标的投诉不成立,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也有合法权利,并且没有恶意注册。

4.向公众宣传域名销售通常不是向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出售的要约,专家组就域名要求的价格是否高、低、合理或其他适当或不适当的问题进行讨论是不明智和不恰当的。专家组应将自己限制在UDRP的实际措施所赋予的管辖范围内。该管辖权仅限于自付费用,并不延伸到域名的价值。

5. 根据证据,投诉人首先表明其拥有两个LAMBO的注册商标,一个由欧盟知识产权(EUIPO)颁发,一个由瑞士颁发。但值得注意的是,投诉人在被投诉人所在的美国并没有LAMBO的这册商标。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时也没有,所以他怎么知道在欧洲有两个LAMBO的商标?

6.投诉人曾在美国注册LAMBO商标,但于2017年8月11日,即被投诉人获得争议域名前五个月放弃了该商标的申请,这表明投诉人在其“享有盛誉的机动车品牌识别为LAMBO”方面明显缺乏热情。在相关搜索商标工具中搜索LAMBO会产生以下结果:“您的搜索没有结果”,进一步表明了投诉人对“LAMBO”一词几乎没有兴趣;

7. 一般互联网用户是否可能发现他们相似易混淆,这是一个令人怀疑,不确定的命题,有大量证据表明“LAMBO”一词并不只代表兰博基尼汽车,与之无关的其它领域也有众多代表,可以是流行昵称、卡通人物、澳大利亚羊毛产品、美国足球运动员Josh Lambo11等;

8. 根据上述内容,投诉人并未证明该域名与LAMBORGHINI商标相同或混淆。因此,专家组不应认定被投诉人对该域名没有合法权利,实际上他通过平台合法购买获得该域名,他对域名拥有非常明确的权利,高价出售并不是否认他对域名拥有权利的理由;

9. 被投诉人没有利用争议域名做任何会否定他对该域名拥有合法权利的事情,因为他没有冒充投诉人的商标,或用于误导互联网用户,或出售假冒商品,或混淆市场,或进行网络钓鱼解析到广告页;

10. 投诉人对被投诉人一直要求的高价出售而感到不安,但域名是被投诉人的个人财产,应尊重其所有权,他完全有权以他要求的价格和他认为合理的价格出售它,并且被投诉人是面向广大公众出售,并没有违反UDRP政策,他有权这样做;

11. 投诉人暗示争议域名没有解析到一个活跃的网站。这个论点没有根据也没有证据支持。事实上,被投诉人已经提供证据证明他是一名域名投资人,他的做法就是开发域名然后出售,他有权这样做,这也是他一直从事的域名相关工作,同样,这是完全合法的。这一点得到了事实的支持:“被投诉人作为域名投资人有着相关的交易记录,并在域名投资者取得了成功和声誉”;

12. 投诉人必须首先证明被投诉人恶意注册域名,但他并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表明被投诉人做了这样的事情。唯一的指控是,被投诉人购买争议域名是为了以较非常高的价格卖给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但这并没有相关实际的证据支撑。并且被投诉人是在市场上向全世界宣传出售Lambo.com,没有特意针对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宣传,如果提供一个域名出售就被认为是恶意,那么几乎所有的域名销售都将被禁止;

13. 当域名(没有特指本案的争议域名)可能对应广泛的潜在购买者,并具有价值时,无论以任何价格出售该域名,并已提供证据证明,该域名均不具有恶意。这无关域名的用途,因为被投诉人作为域名投资人,出售域名是他将域名用于商业的唯一用途,而且无论要价是多少,这种用途都是完全合法的。


综上所述,该小组专家认为本案中的Lambo.com并不构成恶意注册或使用,被投诉人对该域名拥有合法的权利,应该驳回投诉人的申诉。


总结:

刚开始,看前面的时候,小胖心里想的总结是“看,这又是一个典型的国际品牌仲裁成功的知名案例……被投诉人怎么怎么作死之类”。但当我看完Hon Neil Anthony Brown QC专家的异议表述后(他原文说了很多,有很大篇幅是抨击本案审理中的问题,小胖提炼了13个重点)我的想法改变了。


小胖之前做“探讨·讨论”专栏时在论坛上看到了这个用户的发言,然而在当时,我根本就没有想到这个域名跟“兰博基尼”有关系好吗?甚至,在今天之前我连兰博基尼怎么拼都不知道……


所以,我对这位提出异议的专家言论表示赞同。然而,本次仲裁案最终还是遗憾的以投资人失败告终,不过,如果被投诉人不服的话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有一位专家提出异议可提供作为证词的话,小胖个人认为是有一定几率胜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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